快科技4月7日消息,据“知产财经”报道,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深圳市新锦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华公司)、深圳市艾尼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尼卡智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被告艾尼卡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Mate 60”系列手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共计520万元。
案情简介
华为公司认为,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未经华为公司授权,自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华为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品在商品名称、装潢等都极为相似的产品销售,销售数量大,且从产品装潢、海报、型号命名、广告语、网页等全方位抄袭,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利益,给华为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华为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
1.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华为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共计530万元;
3.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共同辩称:
一、华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权就“丹青弧”图片及“同心聚力美学新生”宣传用语主张权利。
二、华为公司在本案中公证购买的产品仅涉及新锦华公司销售的链接,对于其他店铺销售的产品是否系艾尼卡科技公司生产的产品无法确认,因此华为公司主张在全网范围内进行销量统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华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一、华为公司主张的“Mate 60”“Mate 60 Pro”“Mate 60 Pro+”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雅川青”“砚黑”“宣白”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二、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构成侵权,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的责任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艾尼卡科技有限公司、艾尼卡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Mate 60”系列手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艾尼卡科技有限公司、艾尼卡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共计5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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